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275號
KSDM,112,簡,2275,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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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武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興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至11行更正為「嗣 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方通知到場,而於同年月21日20 時2分許對其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興武(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 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 ,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 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 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 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前 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記錄,並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判處罪 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憑之素行在卷可憑,及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
  被   告 劉興武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興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 ,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月2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酷酷龍電子遊藝 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月21日20時2分許, 嗣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其採尿,檢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興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毒 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液代號:Z00000000000 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2月16日尿液 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



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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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