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268號
KSDM,112,簡,226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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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219號、第1220號、第1221號、第1222號、第122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珉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張珉維(下稱被告)辯解 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更正為「分別基於幫助他人 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1年7月23日…… 」、第8至9行更正為「復於111年9月25日……」,另附件附表 二編號3匯款時間欄更正為「111年9月27日10時12分許」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先後將其申辦如附件附表一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 財產犯罪,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 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以一交付如附 件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 犯罪集團詐得告訴人朱含祥、江佳蓁張芸甄姜智堯之財 物,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基於幫助 之犯意為本案2犯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 為幫助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本院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 ,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且因其提供上開門號 予他人使用,致司法機關難以查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 分,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本件告訴人謝欣 耘、朱含祥、江佳蓁張芸甄姜智堯(下稱謝欣耘等5人 )受騙總金額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考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被告所犯數罪,待 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爰不於 本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
四、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先後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及1,900元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 1219號卷第52至53頁),此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未據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於各該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同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 之;又謝欣耘等5人遭詐騙之款項,亦非被告所有或仍在被 告實際掌控中,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21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2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2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23號
  被   告 張珉維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珉維雖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 人員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7月23日,在高雄市鳳山區正義國小附近某通訊行 外,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將其甫申辦之附表一編號 1至4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4張預付卡SIM卡提供 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接續於111年9月25日,在上開 同一地點,以1900元代價,將其甫申辦之附表一編號5至7所 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及其所有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等4張預付卡SIM卡提供予同一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預 付卡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蝦皮購物網站、橘子 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橘子支付公司)以附表一所示 門號綁定認證或註冊申請認證如附表所示之蝦皮會員帳號、 橘子支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謝欣耘、朱含祥、江佳蓁張芸甄



姜智堯等5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金 額存入上開門號註冊申請之蝦皮帳號錢包、橘子支付公司電 子支付帳號等虛擬帳戶內。嗣謝欣耘、朱含祥、江佳蓁、張 芸甄、姜智堯等5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謝欣耘訴由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朱含祥、江佳 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張芸甄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姜智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珉維固坦承上揭時、地以2000元、1900元代價陸續出 售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等8張預付卡SIM卡予不詳他人乙情,惟矢口否認 涉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看到網路上臉書有辦預付 卡換現金,當時伊缺錢,伊問對方,對方說門號只是裝工作 手機用,有些是裝在當鋪的工作手機,有些是載小姐的手機 ,伊才辦手機給對方,之後他們做的事情伊都不清楚云云。 經查:
(一)上開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等8張預付卡SIM卡係被告本人所申辦乙節,為其 自承不諱,復有上開8個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資料(金門縣 警察局警卷第163-17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 警內分刑字第1113030092號警卷第19-21頁、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298673號警卷第33-34 頁、本署112偵8755號卷第47-51頁、本署112偵10062號卷第 21頁)在卷可考,堪信為真。又告訴人謝欣耘、朱含祥、江 佳蓁、張芸甄姜智堯等5人如附表二所示遭詐騙集團成員 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門號註冊申請之 蝦皮帳號錢包、橘子支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等虛擬帳戶內等 情,業據告訴人謝欣耘、朱含祥、江佳蓁張芸甄姜智堯 等5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新加坡家商蝦皮娛樂電商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03056S號函及 所附附表二編號1所示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金門縣警察局 警卷第149-161頁)、附表一編號5至8號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 號對應之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30092號警卷第15-17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298673號警卷第3 7-65頁、本署112偵8755號卷第27-45頁、本署112偵10062號 卷第39頁)、告訴人謝欣耘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7份(金門縣警察局警卷第118-119、122-123頁)、告 訴人朱含祥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擷圖2份及通話紀錄擷圖1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30092 號警卷第23頁)、告訴人江佳蓁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擷圖1份 及對話紀錄擷圖12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 分刑字第11130298673號警卷第25-29頁)、告訴人張芸甄提 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擷圖2份及對話紀錄擷圖5紙(本署112偵87 55號卷第63-71頁)、告訴人姜智堯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擷圖 1份及對話紀錄擷圖9紙(本署112偵10062號卷第53-70頁)在 卷可參,是被告所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 00000號等8支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確遭詐騙集團利用,以遂行 對告訴人等人之詐欺取財犯罪之事實,堪予認定。(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 話,僅需以本人雙證件供核對無訛即能申辦,故而一般情形 下,申辦行動電話並無何特殊限制,且得同時申請多數門號使 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電信門號之正當用 途,自以使用其本人名義或可資信賴親友之名義申請電信門 號,最為便利安全,且可避免電信門號名義人反悔,將該等所 申設之電信門號辦理停話,造成使用上之困擾與不便,實無使 用他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此應為一般日常生活所 熟知之常識,則若非意圖以他人所申辦電信門號從事不法犯罪 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者,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人 ,自無須以相當代價收購以他人名義申辦電話門號之理及必 要。何況,行動電話門號既係以自己名義申辦,專屬性甚高 ,衡諸一般客觀常理,若非有與申辦人本人有密切關係,實無可 能提供個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不詳之他人使用,縱有交付 個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 瞭解他人使用目的始行提供;且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 媒體,經常報導不法集團利用大量收購之他人所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藉以隱匿其等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 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的 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從而,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 之物品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應為一 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否則應不難預見可能遭他人濫用而作



為犯罪工具使用。
(三)且被告僅經由臉書與對方聯繫,並不知對方之真實年籍姓名, 亦未進行任何搜尋、查證工作,則其如何僅憑對方空言泛稱 「當作工作手機用、當舖的工作手機、載小姐的工作手機」 云云,即確保對方取得其門號後,僅作為合法使用,而不致 將該門號另作詐騙或其他類型之財產犯罪等用途。參之被告於 本案案發時業為近24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 驗,且前於111年1月3日前某日,即曾以1萬元代價提供其合 庫銀行帳戶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嫌幫助詐欺及洗 錢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13日以111年度 金簡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此有 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對於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 電信門號使用,反而以金錢或相當代價要求他人以其名義申 辦電信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係用以作為財產犯罪等不法目 的使用乙情,自應有所認識,竟仍基於不勞而獲、貪圖高額報 酬之心態,貿然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他人使用,顯有容 任他人利用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本 意,是其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先後二次提供門號之行為,雖係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然時間間隔甚久,顯然犯 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一次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至8 所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及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4 張門號予詐騙集團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朱含祥、江佳蓁、張 芸甄、姜智堯等4人分別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俊良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辦時間 申辦名義人 註冊網站 綁定會員帳號 帳號註冊時間 1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23日 張珉維 蝦皮網站 y5o7abxb4u 無 2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23日 張珉維 蝦皮網站 4v49ddt08r 無 3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23日 張珉維 蝦皮網站 vdtefsyxel 無 4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23日 張珉維 蝦皮網站 oia5_a9zno 無 5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9月25日 張珉維 橘子支付公司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6日15時51分 6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9月25日 張珉維 橘子支付公司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6日15時53分 7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9月25日 張珉維 橘子支付公司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6日15時33分 8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09年11月5日 張珉維 橘子支付公司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6日16時3分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對應之帳號 1 謝欣耘(提告,112偵緝1219、原112偵33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4日於蝦皮帳號「shengzhi2」傳送截圖表示:無法下單,因其蝦皮帳戶沒有更新金流保障協議,將會禁賣,須連線在線客服云云,謝欣耘輸入身分證字號及金融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台北郵局專員陳昱佑以LINE與謝欣耘聯繫,佯稱須匯款進行金流驗證才能解鎖賣場帳號權限云云,致謝欣耘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7月24日15時25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vdtefsyxel(附表一編號3) 111年7月24日15時26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vdtefsyxel(附表一編號3) 111年7月24日15時30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 oia5_a9zno(附表一編號4) 111年7月24日15時31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 oia5_a9zno(附表一編號4) 111年7月24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 y5o7abxb4u(附表一編號1) 111年7月24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y5o7abxb4u(附表一編號1) 111年7月24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蝦皮會員4v49ddt08r(附表一編號2) 2 朱含祥(提告,112偵緝1220、原112偵616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16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朱含祥,自稱順發3C賣場服務人員、中華郵政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幫其代訂其他商品,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朱含祥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26日16時56分許 3萬1234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11年9月26日17時1分許 1萬3012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3 江佳蓁(提告,112偵緝1221、原112偵6568) 江佳蓁於111年9月25日在旋轉拍賣APP賣書,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日13時11分許傳送訊息稱無法下標,江佳蓁點選後,旋以LINE與江佳蓁聯繫,佯稱要線上開通金融保障服務協議書,須打開銀行APP匯款功能,輸入所提供的帳號做驗證,並表示這些匯款不會扣款云云,致江佳蓁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27日10時12分許 1萬2345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 4 張芸甄(提告,112偵緝1222、原112偵8755) 張芸甄於111年9月24日23時許在臉書尋找職缺工作,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與張芸甄聯繫,誘騙張芸甄加入樂天RAKUTEN平台(網址:http://0000000.space)註冊,佯稱需要搶單該網路平台之商品,搶到單後需要付清那一單的金額才能完成交易,就可以得到傭金,需儲值到指定帳戶云云,致張芸甄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27日10時26分許 70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 111年9月27日12時25分許 1萬91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5 姜智堯(提告,112偵緝1223、原112偵1006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22時許,以LINE暱稱「黃小蕾」、「UU898-國際在線客服」與姜智堯聯繫,佯稱要透過UU898平台向姜智堯購買彈彈堂遊戲,因UU898平台帳號凍結,須匯款解鎖云云,致姜智堯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27日12時6分許 3萬7001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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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