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197號
KSDM,112,簡,2197,202310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憶茹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2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憶茹犯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拾貳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林憶茹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 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1「借款時間」欄所示 之時間,在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武廟市場攤 位124、125號)印尼商店,趁SURYANIK、SITI ZUMAROH、AI SAH、SITI RAHAYUSUTIYEMRENI RACHMAWATISUPRAPTI 等7人急迫、需錢孔急之際,分別將附表一編號1至7-1「借 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貸予各該借款人(借款人、借款金額 、日期、利息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向各該借款人收取 如附表一編號1至7-1「利息金額及還款情形」欄所示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111年2月9日10時52分許,因另 涉他案,在上址經警徵得林憶茹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附表 一「擔保品」欄所示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憶茹(下稱被告)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SURYANIK、SITI ZUMAROH、AISAHSITI RAHAYUSUTIYEMRENI RACHMAWATISUPRAPTI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借款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
㈠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 、期間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習慣、金融動態與經濟狀況,予 以客觀之判斷,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 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0號刑事判決參照)。查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各該借貸所取得利息之年利率 ,最低者已達約96%,該利率明顯高於民法第203條所定週年 利率為5%之法定利率,及同法第205條所定之約定週年利率



最高為16%之限制,或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所定年利率最高 不得超過30%之規定,復衡酌我國目前低利率時代之社會經 濟狀況、金融業與一般民間利率、民法及當舖業法有關利率 之規定,應堪認被告以上開年利率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收取利 息,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有特殊超額,自屬「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至堪確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共12罪。 被告於附表一所示12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皆明顯可分,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理應憑藉己 力循正道謀生,卻為圖不法厚利,趁附表一「借款人」欄所 示之人需款孔急之際貸予金錢,而坐收年息高達約96%至120 %不等之高額利息,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所為 不但危害社會秩序,亦常迫使借款者深陷鉅額利息之泥沼,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交易秩序非輕;然念其終能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貸與被害人之金額、實際已收取利 息之多寡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參考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被告所犯數罪,待判 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爰不於本 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㈠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1「重利所得」欄所示分別向各該 借款人收取之利息,均為其犯重利之犯罪所得,除其中附表 一編號3-1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利息,因被告嗣已 返還被害人AISAH,業據被害人AISAH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1 6頁),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 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各於所犯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為借款人供作借款證明之用( 見警卷第120、121頁),借款人既得在法定利息之範圍內清 償借款本息後而依法請求返還上開扣案物,應認其所有權仍 屬借款人所有,而非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至6所示之物,雖均屬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件 重利犯行直接相關,又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張良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
編號 借款人即被害人 借款時間 (民國)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新臺幣) 利息金額及還款情形 (民國)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擔保品 罪刑及沒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SURYANIK(未提告) 111年1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被告之印尼商店 3,000元 利息300元,111年2月間連同本金還款3,3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SURYANIK之護照(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 2 SITI ZUMAROH(未提告) 110年11月8日 同上 25,000元 分2個月還款,共繳利息5,0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SITI ZUMAROH之護照(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元 3 AISAH(未提告) 110年12月10日 同上 12,000元 利息1,000元,於111年1月10日連同本金還款13,000元 每月利息約以本金8%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約為96% AISAH居留證、護照(均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元 3-1 111年2月10日 同上 10,000元 利息1,000元,於111年3月20日連同本金還款11,000元 每月利息約以本金10%(聲請意旨誤載為7.5%,應予更正)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約為120%(聲請意旨誤載為90%,應予更正)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元(被告已返還AISAH) 4 SITI RAHAYU(未提告) 111年1月19日 同上 23,000元 利息2,300元,於111年2月間連同本金還款25,3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SITI RAHAYU居留證、護照(均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元 4-1 111年2月間 同上 20,000元 利息2,000元,於111年3月間連同本金還款22,0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元 4-2 111年3月間 同上 15,000元 利息1,500元,於111年4月間連同本金還款16,5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5 SUTIYEM(未提告) 110年12月8日或同年月9日 同上 10,000元 利息1,000元,於111年1月間連同本金還款11,000(聲請意旨誤載為11,100元,應予更正)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SUTIYEM之護照、居留證居留證已由被害人自行取回)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元 5-1 111年1月間(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1月間,應予更正) 同上 11,000元 利息1,100元,於111年2月間連同本金還款12,1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SUTIYEM之護照、鐵塔形狀金飾(均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元 6 RENI RACHMAWATI(未提告) 111年3月4日 同上 5,000元 利息500元,於111年3月30連同本金提早還款5,500元(聲請意旨誤載為15,500元,應予更正)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RENI RACHMAWATI之護照(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7 SUPRAPTI(未提告) 110年12月10日 同上 19,310元 利息2,000元,隔月連同本金還款21,310元 每月利息約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約為120% SUPRAPTI之護照(已發還)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元 7-1 111年3月28日前某時許 同上 20,000元 利息2,000元,隔月連同本金還款22,000元 每月利息以本金10%計算,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林憶茹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護照1本(護照號碼M0000000) 2 護照影本3張(護照號碼MM000000) 3 行動電話1支 4 匯款單10本 5 匯款單(已使用)1本 6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6張 7 借款帳冊3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