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羽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羽寬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羽寬於民國106年8月2日20時許,先以網路遊戲RO仙境傳 說遊戲角色暱稱「林北不要花冠」聯繫不知情之林志旻(遊 戲角色暱稱:布穀鳥g1,聲請意旨誤載為谷哥,應予更正) ,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800元購買遊戲寶物「惡魔小跟 班插武三精髓」等語,劉羽寬明知其無販售網路遊戲RO仙境 傳說虛擬寶物頭飾裝備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日20時48分前之 某時許,以遊戲角色暱稱「好可惜」聯繫鍾坤遠(遊戲角色 暱稱:坤阿),向鍾坤遠佯稱:可以800元出售虛擬寶物頭 飾裝備云云,指示鍾坤遠匯款至林志旻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致 鍾坤遠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8分許,匯款800元至本案帳 戶,林志旻誤認已收訖款項,遂將遊戲寶物「惡魔小跟班插 武三精髓」交付劉羽寬。嗣因鍾坤遠未取得頭飾裝備之虛擬 寶物,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羽寬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鍾坤遠及證人林志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鍾坤 遠提供之交易明細查詢及遊戲對話紀錄、韓商格雷維蒂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之網路遊戲仙境傳說暱稱「好可惜」、「林北 不要花冠」、「布穀鳥g1」、「坤阿」之帳號基本資料、登 出入IP及惡魔小跟班交易紀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 IP位址59.125.131.85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以謊稱欲出賣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之 方式詐騙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復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告訴 人所受損害未受填補;兼衡被告詐得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 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 詢所稱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 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詐欺取得之現金8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 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