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906號
KSDM,112,簡,1906,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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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孝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孝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張孝綺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3行「啞玲」更正為「啞鈴」,證據部分補充「告 訴人楊珮庭於警詢之證述」,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張孝綺雖坦承有持啞玲敲打告訴人楊珮庭住處鐵門,惟 否認有何毀損犯行,具狀辯稱:告訴人所指鐵門凹陷係其前 案所遺留,已繳納罰金新臺幣6,000元,本案鐵門受損情形 與前案一模一樣,本案係一罪二罰,聲請調閱前案照片等語 。然告訴人入住本案房屋時,該屋鐵門並無凹陷毀損乙節, 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緝卷第104頁);復經 本院調取前案(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68號)卷宗,並核對 前後兩次鐵門受損照片,可知本案與前案鐵門受損情形雖均 在大門中央欄杆處,然前案鐵門欄杆多處凹陷,且呈現扭曲 變形(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相較本案鐵門欄杆僅約4處 明顯有凹陷(見警卷第7至9頁),顯見前案與本案受損情況 明顯不同,前案鐵門受損更為嚴重,足認前案鐵門業已修復 、更新,被告方再為本案毀損犯行,而致該鐵門凹陷。又一 般鐵門就房屋而言,除具擋風遮雨之屏蔽及防竊功能外,尚 具有美化房屋外觀之效用,而上開凹陷顯然已影響該鐵門外 型之完整性,則本件鐵門受損情況,已合於刑法第354 條所 稱之要件無疑。是被告確有附件所示毀損犯行,堪以認定。 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鄰居關係 ,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解決紛爭,竟恣意為附件所示毀 損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復審



酌被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 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身心狀 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暨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啞鈴1個,雖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 品並非違禁物,且未扣案,因該物品取得尚非困難,沒收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31號
  被   告 張孝綺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孝綺因認樓上鄰居楊珮庭製造聲響影響安寧之情形,心生 不滿,竟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1時許,至楊珮庭所住居之 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395巷6號3樓之2住處門外,持啞玲敲 撞上址鐵門,致上揭鐵門凹陷受損,足以生損害於楊珮庭。二、案經楊珮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張孝綺對持啞玲敲撞上址鐵門一情固不否認,然堅 詞否認涉有毀損犯犯行,辯稱:告訴人門壞掉,是因前任房 東沒有修理門云云。然查,本案事發經過,業經告訴人楊珮 庭於偵查中指陳明確,並有鐵門受損凹陷照片4張附卷可資 佐證,是被告上開所辯,認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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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