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453號
KSDM,112,審金訴,45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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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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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