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375號
KSDM,112,審訴,375,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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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149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睿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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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