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瑋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14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承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民國11 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前提起公訴,嗣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之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