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437號
KSDM,112,審易,1437,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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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477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
程序(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孟煌(下稱被告)已於民 國112年9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 度偵字第14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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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