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47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孟煌(下稱被告)於已於 民國112年9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