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清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清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查獲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 非他命13包,經送鑑定確實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而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執行完畢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粉末檢品2包、碎 塊狀檢品3包及白色結晶13包,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 ),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4字第11 171737100號刑案偵查卷第2頁,下稱警卷),復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15至19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業經檢察官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 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安非 他命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5) 2包 (粉末檢品、合計驗餘淨重0.7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820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卷第71頁) 111年毒保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卷第43頁) 2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3、4) 3包 (碎塊狀檢品、合計驗餘淨重1.3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5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卷第64至66頁)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584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卷第63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584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579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570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59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51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330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40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70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60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41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12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867公克) 1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1080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48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