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444號
KSDM,112,交簡,2444,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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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翊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翊銘犯過失傷害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34頁)、被告羅翊銘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7頁)。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 名,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主動坦承為肇事 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附卷可考(見警卷第34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情 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 ,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所犯之過失傷害罪,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1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前揭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規定得 免除刑罰之犯罪類型。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 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然其行為非故意犯罪,除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外,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約定告訴人應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審交易卷第60 頁),惟告訴人並未於被告依約履約後撤回告訴。考量被告 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本可期待告訴人依約撤回告訴而獲不 受理判決,卻因告訴人遲未撤回告訴,致需受刑事追訴處罰 ,實與一般國民法律感情不符,難認仍有對被告科刑之必要



。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過失傷害犯行之情節尚屬輕微,顯 可憫恕,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 第61條第1款前段規定,免除其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第454條第2 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2號
  被   告 羅翊銘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翊銘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1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至中正四路10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 超越同向左側由楊素英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時,不慎碰撞楊素英機車右側車身,致楊素英人車倒 地,並受有右肘、雙手、雙膝擦挫傷、右下胸部挫傷之傷害 。
二、案經楊素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翊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與告訴人楊素英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楊素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24張、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張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羅翊銘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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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