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297號
TPDV,94,除,3297,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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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台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九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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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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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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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暘室內裝修工程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94年2月4日 │174,000元 │D00000000 │ │
│ │限公司 宋緒康 │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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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