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1號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振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附之附表一關於「黃永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振鴻」。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所檢附之附表一關於「黃永鴻」之記載,經對比判決書全文 之意旨,顯係「邱振鴻」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