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98號
KSDM,111,訴,198,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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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即
參 與 人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陳昌平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8號被告陳昌平等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 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 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 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昌平等人被訴詐欺案件,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及附表一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陳昌平等人隱匿起訴書附 表一「銷售食品品名欄」所示膠囊、袋裝及錠劑食品中蛋黃 粉原料之有效日期,並以第三人即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肝公司)、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喜公司) 名義將上開膠囊、袋裝及錠劑食品販賣予起訴書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不知情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誤認 前開所製造之食品或蛋黃粉,係以未逾有效日期之原料生產 或未逾有效日期,而陷於錯誤購買前開食品或蛋黃粉,並由 下游廠商及消費者給付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價款予華 肝公司及康喜公司,是華肝公司、康喜公司可能因而取得詐 欺之犯罪所得。倘被告陳昌平等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



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 括華肝公司、康喜公司。華肝公司、康喜公司雖未聲請參與 沒收程序,惟均就沒收其財產表示異議(本院卷二第135至1 41頁),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 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 職權裁定命華肝公司、康喜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案已定於11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 法庭進行審判程序,華肝公司、康喜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 到庭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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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