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1年度,38號
KSDM,111,交簡上附民,3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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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莊博堯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薛家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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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