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12號
KSHV,112,聲,112,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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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王柏景
代 理 人 王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
字第24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劉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下稱系爭事件)分由本院楊國祥法官 審理,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劉振隆提到「你 上次有跟我說...」等語,顯示楊國祥法官於開庭前疑與劉 振隆有接觸,且劉振隆之配偶陳玉蓮係本院員工,足認楊國 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聲請楊國祥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 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不得 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 ,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 ,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 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三、經查:聲請人指劉振隆於系爭事件112年10月6日行準備程序 時提及「你上次有跟我說...」等語乙節,聲請人於112年10 月11日聲請法官迴避,惟迄今未見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已 難遽信為真,況縱認劉振隆曾於上述期日有此表示,其所述 之完整語意及當時具體情形,均屬不明,尚無足以認定系爭 事件承審法官楊國祥於開庭前與劉振隆有接觸,進而謂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於劉振隆配偶陳玉蓮是否本院員工, 如是陳玉蓮楊國祥法官間究有何密切交誼,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聲請人均未釋明,聲請意旨所稱,純屬 聲請人主觀臆測,難認楊國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 本件聲請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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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