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燈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昆政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選上
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3號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準備期日及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3號當選無效事 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準備期日及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其為核對筆錄及錄音,維 護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 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