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再字,112年度,10號
KSHV,112,家再,10,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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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再字第3號、111年度家再字第7號民事
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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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