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09號
KSHV,111,重上,109,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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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黃麗華
黃忠次

黃崗釗

黃棠華(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明文(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光文(即黃幹雄承受訴訟人)


黃秀蓮
黃義雄

黃國華
黃楠鴻
黃亮鴻
黃勝昌
黃森期
黃昌城(即黃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備揆(即黃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臺(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誼(即黃永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程耀樑律師
何星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文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確
認其等對祭祀公業黃庭政會之派下權存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3,624,117元(依起訴時比例,於本院承受訴訟者不另計
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9,916元,扣除已繳305,892元, 尚
應補繳24,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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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