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銘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82,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
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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