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113號
KSHV,110,重上,113,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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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被上訴人 鄭世望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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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