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59號
KSHM,112,上訴,559,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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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傑



高文華


前列二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薛國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71號、438號、111年度訴字第354號,中華民國11
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7283號、109年度偵字第8208號、109年度偵字第9291號
、109年度偵字第9934號、109年度偵字第9941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3079號、110年度偵字第14251號、110年
度偵字第14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冠傑宣告刑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黃冠傑上開撤銷刑之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
其他上訴(即高文華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 本案於112年7月20日繫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13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釐定 上訴範圍。上訴人即被告黃冠傑高文華(下稱被告黃冠傑高文華)均言明僅對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及量刑 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3頁),依據前開說明, 被告2人係明示就本案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 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 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黃冠傑高文華均認罪,原判決量刑過重,未依刑法第



59條減刑,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叁、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黃冠傑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被告 黃冠傑高文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高文華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罪。被告高文華如附表一編號28至29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罪 名、沒收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一、被告黃冠傑部分
(一)被告黃冠傑於本案偵查、原審審理中雖均否認犯行,但已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有改善,原審量刑基 礎即有變更,被告黃冠傑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 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冠傑部分 之宣告刑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黃冠傑知悉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竟仍 罔顧他人健康,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取利益, 造成毒品之流通與氾濫,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所為均 不可取;並考量被告黃冠傑本案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 及被告黃冠傑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再酌以被告黃冠 傑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日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2,300元,家庭經濟狀況一般,身體狀 況正常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編號1-26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黃冠傑本案單獨或 共同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暨其本案犯行之時間長短, 及所販賣毒品對象之數量,而認被告黃冠傑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 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 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 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 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黃冠傑如附表一編號1-2 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示懲儆。二、被告2人主張原判決應適用刑法第59條部分  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其所謂「犯罪之 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



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 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 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 重等等),以為判斷。本件被告黃冠傑高文華所為販賣第 二級毒品犯行及被告高文華轉讓禁藥犯行,對社會治安具有 潛在危害,依其犯罪情節,客觀上尚難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 情,且原審對被告高文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刑度後,客觀上亦已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 ,是被告2人均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其等 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三、被告高文華部分
(一)原審就被告高文華各次犯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高文華知 悉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竟仍罔顧他人健康,單獨 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取利益外,尚轉讓禁藥兼第二 級毒品予他人,造成毒品之流通與氾濫,並易滋生其他刑 事犯罪,所為均不可取;並考量被告高文華本案販賣毒品 之數量、金額、轉讓毒品之數量,及被告高文華始終坦承 犯行;再酌以被告高文華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從事板模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身 體狀況不好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編號11-29主文欄所示之刑,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二)被告高文華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惟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 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 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 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對被告高文 華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 ,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 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且原審既已詳細 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高文華之犯後態度、工作及經 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 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尚無違 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從而,被告高 文華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云云,為無理由。



(三)被告高文華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 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 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 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原審考量被告高文 華本案單獨或共同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被告高文華轉 讓禁藥之種類、數量,暨其為本案犯行之時間長短,及所 販賣、轉讓毒品對象之數量,而認被告高文華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 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 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 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高文華所犯各罪,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 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
綜上所述,被告高文華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判決被告黃冠傑無罪部分,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購毒者 交易時/地 交易方式 毒品數量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黃冠傑 張閱君 109年1月6日13時33 分許 張閱君先以電話聯繫黃冠傑黃冠傑即會前去張閱君左列住處,直接交付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張閱君張閱君則是當場給付黃冠傑金錢。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雄市○○區○○路 00 號 2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1月13日14時20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3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1月26日15時25分許口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4 黃冠傑 鄭燕玲 108年12月12日15 時20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先收取2,500元價金,餘2,000元價金,鄭燕玲於下次見面時交付。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5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1月 16日21時58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6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1月20日19時53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7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2月20日16時39 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8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2月25日21時9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附近廟宇 9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3月8日18時59分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大樹區姑山國小附近檳榔攤 10 黃冠傑 鄭燕玲 109年3月29日18時許 黃冠傑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燕玲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黃冠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燕玲,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11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5時38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路00 ○ 0號 12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17時2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路00○0號 13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28日22時21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實際僅收得3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路00 ○0號 14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29日14時13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路00 ○ 0號附近100 公尺舊鐵路橋 15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30日13時17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與龍目路口 16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30日17時20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上關帝廟 17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3月31日13時6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路00 ○0號 18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4月5日13時55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樹區井腳路邊涼亭 19 黃冠傑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4月11日14時22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國小校門口 20 黃冠傑高文華 康必賢 109年4月20日16時9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康必賢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康必賢,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寮區某全家便利商店 21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3月25日8時52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室門口 22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3月28日5時17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大寮區7-11便利商店 23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3月30日12時36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4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街00號樓下 24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4月4日13時35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街00號樓下 25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4月18日7時58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區大寮區周廣街89 號附近寺廟 26 黃冠傑高文華 陳慧蓉 109年4月27日19時10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慧蓉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慧蓉,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後,再交給黃冠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黃冠傑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黃冠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高文華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高雄市六合夜市青草茶攤 27 高文華 黃宏欽 109年4月7日16時43 分許 高文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宏欽聯絡後,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宏欽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無償轉讓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高雄市○○區○○路00○0號 28 高文華 洪雍舜 110年4月1日0時10分許 高文華洪雍舜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洪雍舜,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000元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即洪雍舜住處) 29 高文華 洪雍舜 110年4月4日20時50分許 高文華洪雍舜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嗣高文華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洪雍舜,並向其收取右列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部分之主文:高文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即洪雍舜住處) 附表二(扣押物品):非本院審理範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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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