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樟鎰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15「匯款時間」欄關於「111年6月30日11時24分許」均更正為「110年6月30日11時24分許」。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5「匯款時間」欄關於 「111年6月30日11時24分許」核與卷證資料不符,顯係本院 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 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 附表編號15「匯款時間」欄均更正為「110年6月30日11時24 分許」,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