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66號
TNHM,112,附民,366,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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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劉亞力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邱柔溦
謝靜怡
黃念祖

沈岳樑

王○安(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嬿(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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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