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973號
TNHM,112,金上訴,973,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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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睿恩



選任辯護人 吳秉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80、24506、2862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睿恩預見申辦網路遊戲平台之會員資料 交予他人使用,有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111年3月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不詳之第三人在樂 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設及使用之GASH會員帳 號「OL77bTs2031」、「OL77bTs2032」、「OL77bTs2037」 以自己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及所使用之EMAIL:aboy00000 000il.com認證及開通beanfun橘子支付功能並再提供予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檢察官當庭更正)。嗣該詐騙 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佩諭黃惠萍游嘉欣等3人,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購買如附表一所示 金額之GASH POINT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或電話告 知予該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旋將如附表一所 示之點數儲值至郭睿恩上開GASH會員帳號內,而掩飾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蔡佩諭黃惠萍游嘉欣3人因發覺受騙 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幫助洗錢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 一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及渠等所提出購買上開遊戲點數收據、 樂點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 函覆資料3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1號 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92號裁判書各1



份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 橘子公司)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1 」、「OL77bTs203 2 」、「OL77bTs2037 」均曾與被告之EMAIL :aboy000000 00il.com、手機0000000000所註冊之beanfun!應用程式APP 進行串連綁定等情(見原審卷第105頁),惟堅決否認有何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把起訴書所載帳號「 OL77bTs2031 」、「OL77bTs2032 」、「OL77bTs2037 」綁 定到beanfun!APP (aboy00000000il.com、0000000000) 後就會有防盜功能,防盜是要掃瞄QRCODE才可以進入玩遊戲 ,是供網友防盜之用,避免他人使用網友的遊戲帳戶登入玩 遊戲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五、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因遭附表一所示詐騙過程,遂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購買遊戲點數後,依指示將遊戲點數序號告知不詳 之人,嗣該遊戲點數儲存至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等事實 ,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指述在卷(見 警卷第19至20頁、偵24506卷第11至14頁、偵28628卷第7至9 頁),且有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提出購買上開遊戲點數收據 (見警卷第22至25頁、偵24506卷第31頁、偵28628卷第29頁



)、樂點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函覆資料3份(詳附表二、三、四)在卷足憑,上開事 實,首堪認定。
 ㈡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騙所購買遊戲點數係儲存至附表一所 示遊戲橘子帳號,而被告否認其與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 相關。經查:
 ⒈遊戲橘子帳號申登時不必留個人身分資料,僅需以電子郵件 信箱email○○○○○)、手機門號(進階認證)註冊即為會員資 料,此有附表五、附表七所示遊戲橘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遊戲橘子帳號,認證信箱為「OL77bTs20000 000umotw.com」,進階認證(手機)為「0000000000」;附 表一編號2所示遊戲橘子帳號,認證信箱為「OL77bTs200000 00umotw.com」,進階認證(手機)為「0000000000」;附 表一編號3所示遊戲橘子帳號,認證信箱為「OL77bTs200000 00umotw.com」,進階認證(手機)為「0000000000」;此 有附表五所示遊戲橘子回函附卷可稽。而附表一所示遊戲橘 子帳號「進階認證」之上開3個手機門號,均非被告所申辦 ,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使用;且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 「認證信箱」之上開3個電子郵件email,亦無證據證明係被 告所申辦或使用;故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既難認與被告 相關,自無從證明係被告提供上開遊戲橘子帳號供他人使用 。
 ⒊遊戲點數儲入「遊戲橘子帳號」,需以「認證信箱、進階認 證」會員資料為主,此有附表六所示遊戲橘子公司回函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53頁);則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之 「認證信箱」、「進階認證(手機)」既無法證明係被告所 使用,業如上述,自無從認定上開遊戲點數儲入附表一所示 遊戲橘子帳號與被告相關。
 ㈢檢察官雖以附表二、三、四所示樂點公司函覆資料共3份、附 表五所示遊戲橘子公司回函內容「註冊beanfun!應用程式需 綁定手機門號,綁定的門號可做『儲值/購點』時的簡訊驗證 」,即認因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之「beanfun!綁定mail 及門號」乃被告使用,故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云云。 然查:
 ⒈被告之EMAIL「aboy00000000il.com」、手機「0000000000」 所註冊之beanfun!應用程式APP與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 進行最後一次串連綁定、解除綁定之時間分別如下:①遊戲 橘子帳號「OL77bTs2031」之最後一次綁定時間為000年0月0 日下午9點50分52秒,解除綁定之時間為l10年2月14日上午6 點34分39秒;②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2」之最後一次綁



定時間為000年0月00日下午6點02分19秒,解除綁定之時間 為l00年0月00日下午6點24分56秒;③遊戲橘子帳號「OL77bT s2037」之最後一次綁定時間為110年2月14日上午6點35分34 秒,解除綁定之時間為l00年0月00日下午8點25分04秒,此 有附表五所示遊戲橘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
 ⒉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三人遭詐騙遊戲點數之時間分別於111年 3月6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而被告之EMAIL「aboy0 0000000il.com」、手機「0000000000」所註冊之beanfun! 應用程式APP與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進行最後一次串連 綁定、解除綁定之時間,業如上述,其等差距已達半年至一 年之久,相距甚遠,被告已解除綁定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 號在先,其後方發生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騙遊戲點數事件 ,且經本院向遊戲橘子公司函詢結果,經該本公司回覆:該 公司於102年4月1異動儲值流程,102年4月1日前儲值不需OT P驗證(見附表七遊戲橘子公司112年8月9日回函)。而附表 五所示遊戲橘子公司回函內容固以「註冊beanfun!應用程式 需綁定手機門號,綁定的門號可做『儲值/購點』時的簡訊驗 證」,但此應係遊戲橘子公司於102年4月1異動儲值流程後 才需要OTP驗證,102年4月1日前儲值不需OTP驗證,用戶可 使用該網路遊戲平台「購點」把玩網路遊戲,能否逕認被告 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顯未逾合理可疑之程度。 ㈣又查beanfun!應用程式確實具有「安全防護」之功能,將「 安全防護」等級提升至最高,需透過綁定之beanfun!掃描QR Code,方可登入遊戲橘子帳號,此有附表六所示遊戲橘子公 司回函附卷可稽;故被告辯稱: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綁 定到beanfun!APP(aboy00000000il.com、0000000000)後 就會有防盜功能,防盜是要掃瞄QRCode才可以進入玩遊戲, 是供網友防盜之用,避免他人使用網友的遊戲帳戶登入玩遊 戲等語,尚非無據。則被告主觀上既係認為其所為乃安全防 盜之用,故被告是否具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之故意, 實難以證明。
㈤檢察官另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1號起訴 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92號裁判書(下稱前 案)各1份,認被告已有類似前科云云。然查,檢察官所指 「前案」,其犯罪事實係被告將其所註冊GASH會員帳號供作 儲入他人被詐騙遊戲點數帳戶,與本件案情有異,自難以被 告另有詐欺前案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本案卷內亦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參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以下列理由認原審判決判被告無罪,其認定之事 實及適用之法律均有違誤:
 ⒈遊戲橘子於105年開啟了行動支付,橘子支付GAMA Pay因而誕 生,後來跟beanfun!整合,遊戲橘子打造的行動支付,與街 口支付、LINE PAY相似。故單純儲值點數確實只要直接儲值 到遊戲帳號即可,惟詐騙集團之著重點在於獲取犯罪所得, 故遊戲橘子之遊戲帳號並非重點,重點是需要以手機及電子 信箱再次註冊綁定beanfun! 詐欺集團,始可以行動支付之 方式取得最後之犯罪所得。
 ⒉經查,依附表六遊戲橘子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2 -2),已確定註冊beanfun!應用程式需綁定手機門號,綁定 的門號才可以作為「儲值/購點」時的簡訊驗證門號,且其 注意事項也提及,若需使用beanfun!應用程式中的「購買be anfun!coin、打開錢包、贈送與交換背包資產、聊天室交易 -交換、有閑結帳(立即購買/前往結帳)、開啟GASH、開啟 揪票通、一般會員更換電話號碼」服務,需綁定電子信箱後 才可開啟服務功能。
 ⒊本件中被告之電子信箱「aboy00000000il.com」、手機號碼 「0000000000」確實係綁定註冊本件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 「OL77bTs2031」、「OL77bTs2032」、「OL77bTs2037」bea nfun!行動支付帳號,雖原審以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1 」之最後一次綁定時間為000年0月0日下午9點50分52秒,解 除綁定之時間為110年2月14日上午6點34分39秒;遊戲橘子 帳號「OL77bTs2032」之最後一次綁定時間為000年0月00日 下午6點02分19秒,解除綁定之時間為100年0月00日下午6點 24分56秒;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7」之最後一次綁定 時間為110年2月14日上午6點35分34秒,解除綁定之時間為1 00年0月00日下午8點25分04秒(請參照附表五),而認帳號 已解除綁定,惟參照附表五所示,解除綁定係所謂「無安全 機制」也就是原本上開帳號係將遊戲登入之「安全防護」等 級提升至最高,需透過綁定之beanfun!掃描QRCode,方可登 入遊戲橘子帳號,惟此解除僅係上開遊戲橘子帳號登入遊戲 時,不需要透過綁定之beanfun!掃描QRCode進行登入遊戲, 被告之電子信箱「aboy00000000il.com」、手機號碼「0000 000000」仍繼續作為beanfun!行動支付之綁定之電子信箱及 手機,詐騙集團需透過被告綁定之手機號碼進行簡訊驗證及 被告之電子信箱之綁定,始可獲取最後之犯罪所得。故被告 提供自身之電子信箱「aboy00000000il.com」及手機號碼「 0000000000」供詐騙集團作為最後提領工具之媒介,構成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幫助洗錢罪嫌無疑,原審判 處被告無罪應屬違誤。
㈡本案無法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之理由,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檢察官雖以前揭上訴意旨提起上訴,然查 :
 ⒈經本院向遊戲橘子公司函詢結果,經該公司回覆:該公司於1 02年4月1異動儲值流程,102年4月1日前儲值不需OTP驗證; 另該公司會員資料電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調閱自110年8 月起至今,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1」、「OL77bTs2032 」、「OL77bTs2037」無會員資料/進階門號異動之記錄,意 即近二年來此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認證皆各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門號,而綁定時 間已無記錄可查詢(見附表七)。而依前所述,附表一所示 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之上開3個手機門號,均非被告 所申辦,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使用;且附表一所示遊戲橘 子帳號「認證信箱」之上開3個電子郵件email,亦無證據證 明係被告所申辦或使用,故附表一所示遊戲橘子帳號既難認 與被告相關。且依遊戲橘子公司函覆:該公司於102年4月1 日前儲值不需OTP驗證,故檢察官上訴所載「詐騙集團需透 過被告綁定之手機號碼進行簡訊驗證及被告之電子信箱之綁 定,始可獲取最後之犯罪所得」此一推論應屬無法成立,自 無從證明係被告提供上開遊戲橘子帳號供他人使用。 ⒉是以本件依卷內證據,被告是否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犯行,既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無從逕為認定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前揭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涉有上開 罪嫌,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原審諭知被告 無罪,核無不合。是檢察官上訴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 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所持理由無法說服本院達 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形成被告確實有上開犯行之心證,無 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蘇聖涵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購買遊戲點數時間 卡片序號 購買金額 (新臺幣) 儲存帳號(即遊戲橘子帳號,檢察官當庭更正) 1 蔡佩諭 透過「探探」交友軟體,以「謝偉」之暱稱向告訴人蔡佩諭佯稱可與其交友,再於111年3月6日請告訴人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3月6日13時13分至14時59分許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元 購買16筆 共8萬元 OL77bTs2031OL77bTs2031 OL77bTs2031 OL77bTs2031 OL77bTs2031 OL77bTs2031 OL77bTs2031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2 OL77bTs2031 2 黃惠萍 於111年3月26日透過「探探」交友軟體,以「阿霦25」之暱稱向告訴人黃惠萍佯稱可相約碰面,請告訴人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3月26日13時37分許 0000000000 0000元 OL77bTs2037 3 游嘉欣 於111年3月25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陳新俊」之暱稱向告訴人游嘉欣佯稱可相約碰面,請告訴人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3月25日12時45分許 0000000000 0000元 OL77bTs2037
附表二(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部分):
樂點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儲值消費相關資料(警卷第15頁)
編號 SP訂單編號 MainAccountID 帳號申登日 認證信箱 進階認證 beanfun!綁定MAIL 綁定門號 1.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2.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3.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4.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5.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6.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7.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8.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9.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0.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1.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2.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3.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4.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5.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16.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0:55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附表三(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部分):
樂點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儲值消費相關資料(偵24506卷第21頁)
編號 SP訂單編號 MainAccountID 帳號申登日 認證信箱 進階認證 beanfun!綁定MAIL 綁定門號 1.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1:0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附表四(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部分):
樂點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儲值消費相關資料(偵28628卷第15頁)
編號 SP訂單編號 MainAccountID 帳號申登日 認證信箱 進階認證 beanfun!綁定MAIL 綁定門號 1. bZ000000000000000000 OL77bTs0000 0000/9/1 11:07 OL77bTs20000000umotw.coZ 0000000000 aboy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
附表五:
遊戲橘子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暨所附beanfun!註冊資料及帳號綁定紀錄(原審卷第119至121頁)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1 遊戲橘子帳號:MainAccountID: OL77BTS2031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0:55 認證信箱:OL77bTs20000000um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說明:帳號申登時不必留個人身分資料,上述資訊(信箱、進階認證)即為會員資料。 beanfun!綁定記錄: 遊戲橘子帳號 MAIL 綁定門號 绑定方式 是否綁定中 最後一次綁定時間 解除時間 OL77bTs2031 aboy00000000il.coZ 0000000000 無安全機制 否 2021/2/9下午09:50:52 2021/2/14上午06:34:39 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2 遊戲橘子帳號:MainAccountID: OL77BTS2032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0:57 3證信箱:OL77bTs20000000um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說明:帳號申登時不必留個人身分資料,上述資訊(信箱、進階認證)即為會員資料。 beanfun!綁定記錄: 遊戲橘子帳號 MAIL 綁定門號 绑定方式 是否綁定中 最後一次綁定時間 解除時間 OL77bTs2032 aboy00000000il.coZ 0000000000 無安全機制 否 2021/5/22下午06:02:19 2021/5/28下午06:24:56 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7 遊戲橘子帳號:MainAccountID: OL77BTS2037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1:07 認證信箱:OL77bTs20000000um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說明:帳號申登時不必留個人身分資料,上述資訊(信箱、進階認證)即為會員資料。 beanfun!綁定記錄: 遊戲橘子帳號 MAIL 綁定門號 绑定方式 是否綁定中 最後一次綁定時間 解除時間 OL77bTs2037 aboy00000000il.coZ 0000000000 無安全機制 否 2021/2/14上午06:35:34 2021/2/17下午08:25:04 附表六:
遊戲橘子公司覆文號0000000000號之函覆(原審卷第151至153頁)
附件一欄位說明 欄位 對應項目 說明 卡片序號 卡片序號 警方來函,提供的點數卡序號 内容/服務CID 點數儲值廠商名稱 點數儲入的公司名稱 PA NAME 支付工具供應商名稱 支付端的公司名稱 PA訂單編號 支付工具供應商訂單編號 支付端的訂單編號 SP訂單編號 點數儲值廠商訂單編號 點數儲入的公司訂單編號 GPS訂單編號 樂點訂單編號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編號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點數面額 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 點數購買時間 訂單狀態 訂單狀態 訂單講買成功/不成功 IP Address IP位址 購買點數時系統傳輸之IP位址 附件二欄位說明 SP訂單編號 點數儲值廠商訂單編號 點數儲入的公司訂單編號 MainAccountID 儲入遊戲橘子帳號 點數儲入的「遊戲橘子帳號」 帳號申登日 帳號申登日 「遊戲橘子帳號」註冊日 認證信箱 認證信箱 「遊戲橘子帳號」綁定的email信箱 進階認證 進階認證(手機/市話) 「遊戲橘子帳號」綁定的門號(手機/市話) beanfun!綁定 MAIL beanfun!綁定 MAIL 「beanfun!」應用程式綁定的email信箱 綁定門號 beanfun!綁定門號 「beanfun!」應用程式綁定的門號(手機) (2-1)認證信箱、進階認證號碼、綁定信箱、綁定門號有何區別,分別功用為何? ► beanfun!為遊戲橘子推出一應用程式APP,有獨立註冊系統;該APP可與「遊戲橘子帳號」進行串連綁定。 遊戲橘子帳號「認證信箱」功能為何? a.會員註冊:欲申請遊戲橘子樂豆會員,需提供email信箱,收發由系統所發送的認證信,在信箱内點選該信件的連結即可完成註冊。 b.變更密碼:欲變更遊戲橘子帳號密碼時,系統發送「密碼設定通知信」至認證信箱。 c.變更進階:欲變更進階認證,但門號已停用時,可透過系統發送「異動進階通知信」至認證信箱。 d. 收發電子報:提供遊戲橘子資訊、活動…等訊息至認證信箱。 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功能為何? 完成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手機認證、市話認證擇一即可),才可以使用儲值/購點…等功能,並確保享有完整的會員相關服務。 (2-2)綁定信箱及綁定門號,是否僅單純用於遊戲帳號之防盜使用? ►註冊beanfun!應用程式需綁定手機門號,綁定的門號可做「儲值/購點」時的簡訊驗證; 而beanfun!應用程式有一「安全防護」功能,將「安全防護」等級提升至最高,則需透過綁定的beanfun! 掃描QRCode,方可登入遊戲橘子帳號。 提供beanfun!認證步驟如下: 1.下載 APP,https://www.beanfun.com/ 2.用戶輸入「手機門號」:系統發送認證簡訊至該門號 3.回填「認證碼」 4.用戶「密碼設定」 5.輸入暱稱 6.完成註冊 注意事項: 1.註冊時不需留存個人身分資料 2.一組手機最多可綁定一組beanfun! 3.註冊beanfun!無法使用「市話」進行步驟2認證 4.若需使用beanfun!應用程式中的「購買beanfun!coin、打開錢包、贈送與交換背包資產、聊天室交易-交換、有閑結帳(立即購買/前往結帳)、開啟GASH、開啟揪票通、一般會員更換電話號碼」服務,需綁定電子信箱後才可開啟服務功能 (2-3)如係用於遊戲帳號防盜使用,相關遊戲帳戶遭綁定後要如何登入?相關遊戲點數儲值方式,進階認證之手機號碼、認證信箱、綁定信箱及綁定門號由何者為主要依據。 ►透過綁定的beanfun!掃描QRCode,方可登入遊戲橘子帳號; ►點數係儲入「遊戲橘子帳號」,需以「認證信箱、進階認證」會員資料為主。 (3-3)「MainAccountID」會員帳號之功能為何?可否購買點數後儲值至該帳號?可否將會員帳號提供他人作為設定安全防護之用?如可,其設定流程為何? ►「遊戲橘子帳號」整合遊戲橘子所有遊戲(如:新楓之谷、天堂…等遊戲),僅需登入「遊戲橘子帳號」即可啟動各遊戲服務、遊戲管理、儲值/購點…等功能。 ►「遊戲橘子帳號」沒有安全防護功能。
附表七:
遊戲橘子公司112年8月9日回覆本院112南分院瑞刑善112金上訴973字第6748號函(本院卷第103至109頁)說明:申登本公司帳號時不必留個人身分資料,僅需經過EMAIL綁定及市話/手機認證後即完成申登。 2-1 本公司於2023/4/1異動儲值流程 2023/4/1前儲值不需OTP驗證(下列1、3步驟即可儲值成功) 2023/4/1後儲值需OTP驗證(下列1、2、3步驟),驗證門號為「遊戲橘子帳號」綁定之進階認證門號。 2-2 本公司於2023/4/1調整「儲值流程」 若於0000年0月間購買超商點數卡進行儲值,已綁定「進階認證」的遊戲橘子帳號,登入及儲值時不需再進行手機認證;輸入遊戲橘子帳號/密碼即可登入,及登入遊戲橘子帳號後輸入點數卡序號即可儲值,儲值時是不需進行手機門號驗證程序。 遊戲橘子帳號: MainAccountID:OL77bTs2031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0:55 認證信箱:0L77bTs20000000um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本公司會員資料電磁記錄保存期限為二年,調閱自2021年8月起至今,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1」無會員資料/進階門號異動之記錄,意即近二年來此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認證皆為「0000000000」手機門號,而綁定時間已無記錄可查詢,謝謝。 遊戲橘子帳號:MainAccountID:OL77bTs2031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0:57 認證信箱:OL77bTs20000000uni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本公司會員資料電磁記錄保存期限為二年,調閱自2021年8月起至今,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2」無會員資料/進階門號異動之記錄,意即近二年來此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認證皆為「0000000000」手機門號,而綁定時間已無記錄可查詢,謝謝。 遊戲橘子帳號:MainAccountID:OL77bTs2037 帳號申登日:2016/09/01 11:07 認證信箱:OL77bTs20000000umotw.com 進階認證(手機):0000000000 ※本公司會員資料電磁記錄保存期限為二年,調閱自2021年8月起至今,遊戲橘子帳號「OL77bTs2037」無會員資料/進階門號異動之記錄,意即近二年來此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認證皆為「0000000000」手機門號,而綁定時間已無記錄可查詢,謝謝。 附表八:卷證目錄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8804號卷【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80號卷【偵14480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06號卷【偵24506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28號卷【偵28628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卷【原審卷】 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73號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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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