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陳瀅如
陳孟承
被 告 陳桂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245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46,9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