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ˉ
被告之配偶 陳洪秋蓮
被 告 陳榮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11號
、第47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
第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祿為求其所支持之民國111年嘉義 縣○○鄉○○村村長候選人張坤池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11年1 1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0住處, 以1票新臺幣1000 元(下同)之代價,交付6000元現金予劉 香伶,請託劉香伶及其家人於111年11月26日本屆公職人員 選舉投票日當天,投票支持張坤池(劉香伶涉案部分,另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被告被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 付賄賂罪嫌,經原審於112 年3 月20日,以112 年度選訴字 第17號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之 112 年4 月11日提起上訴,而被告收受判決後,被告之配偶 亦於法定期間內之112 年4 月7日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本案並於112 年5 月8日繫屬本院,有檢察官上訴書、刑事
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見本院卷第3 頁、第9至10 頁、第15至23頁),惟被告已於112 年10月18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被告 於原審判決後死亡,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合。依上開 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公訴不受理判決。
四、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519號移送原審併 辦部分,因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原審已併予審理。五、另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刑事訴訟法之沒收特 別程序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先後修正公布 ,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 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 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 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 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又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則明定:單獨宣告沒收 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 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 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第1 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2 項); 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 項)。其中立法說 明略以:「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 ,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 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 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 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 項規定」。 換言之,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 因被告死亡而判決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犯罪所得等, 依法仍得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