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齊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