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瀚菖(原名林雅余)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瀚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瀚菖因搶奪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735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 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73521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