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璟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