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610號
TNHM,112,抗,610,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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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1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楊晟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5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加重詐欺罪之法定本刑,最高刑度為有 期徒刑7年,抗告人所犯數罪,均為相同之加重詐欺罪,故 所定應執行刑應不得超過有期徒刑7年,懇求從輕量刑,希 鈞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下云云。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 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 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 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 不當。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 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37罪,審酌抗告人 所犯上開數罪類型相同、相互關係(犯罪手段、情節大抵相 同,彼此關連性較高)、各犯行時間分布(犯罪時間係於10 8年6月至同年7月間,犯罪時間密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 對較高)、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 效果、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及抗告人整 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併考量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所犯附表編號3所 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附表編號 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附表編 號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所犯附表編號 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所犯附表編 號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於詢 問受刑人意見後,在附表編號8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 期徒刑2年7月以上,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 表編號1-9所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1年(1年2月 +1年8月+2年8月+2年2月+2年6月+1年10月+3年+4年6月+1年6 月),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7年6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 量職權行使,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 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難謂有侵害抗告 人原本已有之權益,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僅稱:加重詐 欺罪之法定本刑,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7年,抗告人所犯數 罪,均為相同之加重詐欺罪,故所定應執行刑應不得超過有 期徒刑7年,懇求從輕量刑(意即原裁定應執行之刑度太重) ,希鈞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下云云,指摘原 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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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