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選上字,112年度,1號
TCHV,112,選上,1,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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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羅尹君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上訴人 梁橋村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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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