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 訴 人 蔡宜明 訴訟代理人 任淑琴 被上訴人 劉正春 訴訟代理人 劉永昇 吳紹貴律師 陳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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