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31號
聲 請 人 謝知行即台北翻譯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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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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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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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翻譯社謝知行 │第一商業銀行長安分│93年12月10日 │24,850元 │N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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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