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231號
TPDV,94,除,3231,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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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31號
聲 請 人 謝知行即台北翻譯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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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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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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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翻譯社謝知行 │第一商業銀行長安分│93年12月10日 │24,850元 │N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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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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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