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37號
TCHV,110,上更一,37,2023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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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陳玉珍
陳雪華
陳正剛
陳永勝
陳林素鸞
陳正道
朱建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複代理 人 施東昇律師
被上訴 人 江永祥
江宏祥
江瑞貞
江禎祥
江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
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於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
二、確認上訴人就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對附圖一之 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95.57㎡)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三、被上訴人於前項所示通行範圍內不得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 為,並應容忍上訴人於通行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 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之管線。
四、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均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基於程序選擇權,上訴 人可提起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前者係就鄰地之特定處所及 方法訴請法院確認其有無通行之權,後者依第787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779條第4項規定,請求法院就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酌定由其通行。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就被上訴



人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 )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不得爲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爲, 容忍上訴人於通行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設電線、 水管、天然氣管之管線,上訴人主張本件係提起形成之訴, 通行範圍得由法院酌定(見本院卷二第166頁),自不受當 事人主張通行方案之拘束,而得依職權認定之,先予敘明。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 原審除前項所示請求外,尚聲明請求於000地號土地之通行 範圍內設置排水溝渠,及於前審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 000地號土地上之矮牆拆除,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開2部分 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82、224頁),爲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係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地號等6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地) 之所有人或共有人(各地號土地所有人、共有人如附表一所 示)。系爭土地原爲農耕使用,因62年間○○都市計畫(第四 次通盤檢討),除000地號土地編列爲道路用地外,000-1、 000-2、000-1、000、000-1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000-1地號 等5筆土地)均爲可建築之建築基地。000地號土地尚未經苗 栗縣政府徵收開闢爲道路,系爭土地並無通路可供通行至公 路即苗栗縣○○鄉仁愛路2段道路(下稱仁愛路2段),係屬袋 地。000地號土地(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欽聰陳正泉共有) 經分管協議可作爲上訴人通行道路使用,上訴人須藉000地 號、○○段000地號、○○段000地號及000地號土地,始可到達 仁愛路2段。○○段000地號、○○段000地號土地均爲中華民國 所有,管理人分別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國產署、水利署均同意上 訴人通行上開土地,惟被上訴人拒讓上訴人通行000地號土 地。倘若本院採取附圖一之一方案(道路面寬5公尺),使 用000地號土地面積爲132.24㎡;採取附圖一之二方案(道路 面寬3.5公尺),使用000地號土地面積爲95.57㎡;採取附圖 一之三方案(道路面寬3公尺),使用000地號土地面積爲83 .31㎡,均爲通行鄰地面積較少之通行方案;且000地號土地 亦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自屬對鄰地損害最少之通行方 案。另為因應未來住宅建設及生活必需,亦有於通行範圍內 設置電線、水管、天然氣管之必要。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



第1項規定,以形成之訴請求確認對於000地號土地於通行範 圍內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就通行範圍內土地應容忍上訴 人通行,不得爲妨礙通行之行爲,併依同法第786條第1項、 第7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容忍上訴人於通行範 圍內土地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 之管線。
二、被上訴人答辯: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須經由○○段000地號、○○段000地號及000 地號土地始可到達仁愛路2段;惟系爭土地現爲農耕使用, 其上並無建築物,自應以現狀決定通行權存在與否及其範圍 。上訴人並不爭執其可藉000、000地號土地之農用通路到達 仁愛路2段,則系爭土地並非袋地,上訴人並無通行000地號 土地之必要。
 ㈡000地號土地雖因都市計畫預留爲道路使用,惟未經徵收開闢 爲道路之前,所有權仍屬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仍得自由 使用,000地號土地目前係供被上訴人停放車輛及堆置農耕 機具,上訴人主張通行000地號土地係妨礙被上訴人所有權 利之行使。
 ㈢上訴人可經由000地號土地向西連接○○段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到達仁愛路2段(即附圖二之方案);亦可由000地號 土地向南連接○○段000、000-3、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段000、000、000、000、000等土地(下合稱0 00地號等12筆土地,即附圖三之方案)到達仁愛路2段;亦 可由000地號土地向南連接○○段000、000-3、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及○○段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000地號等15筆土地,即附圖 四之方案),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通行方案。 ㈣系爭土地目前無建物存在,面寬3公尺足敷一般汽車使用,若 開設面寬5公尺道路並非對周圍地損害最少。
三、原審認定系爭土地以000地號土地經由○○段000、000地號土 地通行已足供農耕使用,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就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 行範圍由法院判認之。㈢被上訴人於前項所示通行範圍內不 得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上訴人於通行範圍內 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之管線。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系爭土地爲袋地:




 ⒈系爭土地周圍(順時鐘方向)經○○段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3、000-2、000、000、000- 1、000等地號土地包圍,此有空照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 第153、179頁),系爭土地中離仁愛路2段最近之000地號土 地,亦無法直接通往仁愛路2段,仍須經由周圍地始能到達 ,故系爭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其通常之使 用,應屬袋地,自堪認定。
 ⒉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 為通常使用之情形,並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雖有 道路可通至公路,但其聯絡並不適宜,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 情形者,亦包括在內。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袋地之 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 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111年度台上字第2 16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現爲農耕使用,經由○○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合稱000地號等2筆土地)對外通行,已足供其現 況使用,而非屬袋地云云。經查,系爭土地雖現為農耕使用 ,然依○○都市計畫000-1地號等5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此有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可查(見前審卷一第119頁),自 可供建築使用;上訴人亦提出之000-1地號等5筆土地之建築 線指定申請書圖附卷可查(見前審卷一第51、52頁、本院卷 一第127至143頁),000-1地號等5筆土地之通行,自應考量 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參酌前審現場 勘驗結果,000地號土地現為防火巷,路寬最寬處僅爲2公尺 ,甚至縮減至1公尺,無法供車輛通行等情,此有前審勘驗 筆錄及本院勘驗照片在卷可憑(見前審卷二第92頁、本院卷 一第65、66頁),依000地號等2筆土地之現況,顯未符合坐 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而不能作爲通常使 用,被上訴人抗辯僅須以足夠農耕使用作爲通常使用之判斷 ,亦不可採。
 ㈡附圖一之二方案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案: ⒈按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 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鄰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有 通行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民法第787條 第2項前段、第3項準用第779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通常 必要通行範圍內,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社會 通常之觀念,就附近周圍地之土地性質、地理狀況,相鄰土 地所有人及利用人之利害得失,斟酌判斷之(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附圖一之一、一之



二、一之三、二、三、四等方案,何者爲對周圍地損害最少 之方案分述如下。
 ⒉經查,000地號、○○段000地號、○○段000地號、000地號、000 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段00地號、00地號 、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 號、000地號等17筆土地,均經「○○都市計畫」編列爲道路 用地,該計畫道路係連結成ㄇ字型(下稱ㄇ字型計畫道路), 000地號土地及○○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等2筆 土地)分別係ㄇ字型計畫道路之東、西最尾端而與仁愛路2段 相接,此有上開土地空照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53頁、前審卷一第120至123頁)。則若ㄇ字 型計畫道路開闢完成,ㄇ字型計畫道路周圍土地,均可由000 地號土地或000地號等2筆土地出入仁愛路2段。而000-1地號 等5筆土地坐落位置較靠近000地號土地,000-1地號等5筆土 地以000地號土地經由000地號土地出入仁愛路2段,顯然較 爲便利,且通行距離較短,此爲上訴人主張應通行附圖一之 一、一之二、一之三方案之理由。
⒊次查,ㄇ字型計畫道路早於62年8月9日經○○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見前審卷一第120至123頁),迄至今日尚未經苗栗縣政府 徵收開闢爲道路,此爲兩造所不爭執。又ㄇ字型計畫道路中 之○○段00、00、000、000、000、000、000等地號土地,業 有建商因於ㄇ字型計畫道路西側興建社區,而開闢6.5至7公 尺寬之私人道路(其鋪路範圍使用○○段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2、00、00地號土地,位置及面 積詳如附圖五所示,下稱系爭私人道路),此有本院勘驗筆 錄、現場照片及地政人員製作複丈成果圖(附圖五)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一第100、173、175、183頁)。 ⒋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以000地號土地向西通往系爭私人道路 通行(即附圖二方案),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案云云。 惟觀諸系爭私人道路與000地號土地並未連接,尚有○○段000 、000、000、000地號及○○段00地號土地坐落其間,此觀之 附圖五自明;而○○段000、000、000、000地號及○○段00地號 土地或爲國有或爲私人所有(詳如附表五所示),此有上開 土地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53至200、200頁)。則0 00-1地號等5筆土地若以000地號土地向西通往系爭私人道路 ,尚須通過5筆周圍地,自較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 方案僅須通過3筆周圍地(詳如附表二、三、四)爲多;且 附圖二方案之通行距離,遠長於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 三方案之通行距離,自難認附圖二方案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 之方案。




 ⒌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以000地號土地向南再向西經由000地 號等12筆土地(即附圖三方案),或經由000地號等15筆土 地(即附圖四方案)亦可通行云云。惟觀諸附圖三、四方案 就000-1地號等5筆土地以000地號土地通行,於附圖三方案 尚須經過000地號等12筆土地(如附圖三及附表六所示), 於附圖四方案尚須經過000地號等15筆土地(如附圖四及附 表七所示)。又000地號等12筆土地抑或000地號等15筆土地 ,或爲國有或爲私人所有(詳如附表六、七所示),此有上 開土地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000至263頁)。則000- 1地號等5筆土地若以000地號土地向南再向西通行,尚須通 過12筆(附圖三方案)或15筆(附圖四方案)周圍地,遠較 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方案僅須通過3筆周圍地複雜 。且附圖三、四方案中之周圍地多數編列爲住○區○○○○○○號2 至10及附表七編號2至7、11至13),此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83至289頁),附圖一之一、一之二 、一之三、二方案中之周圍地均爲道路用地(見附表二至五 ),則附圖三、四方案中之住宅區土地價值應高於附圖一之 一、一之二、一之三、二方案中之道路用地價值。又000地 號土地之寬度僅1至2公尺,000-3、000地號土地上目前有建 物坐落,此有本院勘驗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一第165至167 頁),如要通行000-3、000地號土地,需拆除第三人所有建 物,自難認附圖三、四方案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案。 ⒍基上,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方案顯然較附圖二、三 、四方案對周圍地之損害較少。因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 之三方案須通行國產署管理之○○段000地號、水利署管理之○ ○段000地號及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 三及附表二、三、四所示);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將國產 署、水利署列為被告,經國產署、水利署於原審陳稱系爭土 地符合袋地狀態,可以申請通行,無提起訴訟之必要等語( 見原審卷第197、199頁),上訴人因而對其等撤回訴訟。是 以○○段000地號、○○段000地號土地不會構成系爭土地與000 地號土地間之通行障礙,若採取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 三方案,本院判決確認上訴人得通行之土地僅有1筆即000地 號土地,自屬較爲單純之通行方案
 ⒎至於被上訴人抗辯000地號土地未經苗栗縣政府徵收前仍爲其 私有土地,其於000地號土地停放車輛及堆置農具,若提供 予上訴人通行使用將妨礙其所有權之行使云云。經查,000 地號土地地目爲田,面積000.76㎡,此有土地謄本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二第264頁);000地號土地早於62年間即經○○都 市計畫編列爲「道路用地」,業如前述。而己○○、乙○○(下



稱己○○等2人)於75年間,以000地號土地相鄰之○○段416-2 地號(重測後爲○○段000、000-1地號)土地作爲建築基地, 申請建築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段000號、136之1號(下 稱136號等2建物),申請建築執照時係以000地號土地東側 與○○段000、000-1地號土地之界址線爲指定建築線,此有本 院調閱136號等2建物建造案卷中之基地位置圖可明(見本院 卷二第31頁)。按建築線為「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 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 」,係為確保建築基地與道路出入口之連結,明確界定公共 領域與私有權屬的界限。000地號土地雖未經苗栗縣政府徵 收開闢爲道路,然經己○○等2人以000地號土地之道路用地建 築基地爲界申請建築線,應認被上訴人對於000地號土地係 作爲道路使用有所認知,則上訴人主張通行000地號土地, 屬對周圍地損害較少之方案,應屬可採。
 ⒏被上訴人又抗辯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000地號土地未徵 收開闢爲道路,被上訴人仍得自由使用000地號土地云云。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 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00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 地,現無徵收開闢之期程,亦無廢止編定計畫道路情形,00 0地號土地屬未徵收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上開規定不 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而本件上訴人請求通行000地 號土地亦是當作道路使用,並無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被 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對本院認上訴人主張通行000地號土地係 對周圍地損害較少之方案不生影響。
 ⒐上訴人主張之附圖一之一方案(道路面寬5公尺)、附圖一之 二方案(道路面寬3.5公尺)、附圖一之三方案(道路面寬3 公尺)由本院依法判認之。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000-1地號等5筆土地已有建築計畫,並提出之000 -1地號等5筆土地之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爲證(見前審卷一 第51、52頁、本院卷一第127至143頁)。依建築法第32條規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分之1。三、建築物之 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200分之1。四、建 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30分之1。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六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 設備計算書。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八、施工說明書」 ;又依據內政部93年10月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 正發布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供救助



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3. 5公尺以上之淨寬;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 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4公尺以上之淨寬(見本院卷二第5 頁)。據此,建築基地鄰接之道路應具備排水及出入通行之 功能,且爲確保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 入通路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之維護 ,建築法第32條所稱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基地位置圖、建築 物平面圖應標示建築基地與鄰接道路之開闢情形。本件上訴 人並未提出日後建築爲6樓以上之證明,依上開內政部函釋 說明,通行000地號土地之道路面寬至少應爲3.5公尺。附圖 一之三方案(道路面寬3公尺)自不符合上開消防車輛通行 之需求,即非適宜之方案。
 ⑵上訴人雖主張採取道路面寬5公尺之附圖一之一方案,並以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爲據。惟查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 ,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2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未滿10公尺者為2公尺 。二、長度在10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者為3公尺。三、長度 大於20公尺為5公尺。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 度為6公尺」。上開建築法規所規範者乃「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並非基地外私設通路之寬度,亦非指袋地至聯外 道路之寬度,且所謂私設通路之寬度,自2公尺至6公尺不等 ,取決於通路之長度,而通路寬度6公尺者為該規範之最高 要求。反觀民法787條鄰地通行權之規定,為袋地所有權之 擴張,本質上係侵害被上訴人之所有權範圍,且袋地通行權 之目的主要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土地之通行問題,縱因 袋地可為建築使用,只要使袋地建築能達通常之使用即可, 斷不可僅為使袋地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益,或僅考慮袋地之「 物盡其用」而要求擴大通行他人土地範圍,故上訴人主張附 圖一之一方案(道路面寬5公尺),顯非就系爭土地為通常 使用之範圍,自不足取。
 ⑶基上,是以本院認定3.5公尺寬之道路已足供上訴人通行使用 ,而以附圖一之二方案爲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案。 ㈢被上訴人不得於通行權範圍內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為: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袋 地通行權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張,上訴人就附圖一之二方案通 行範圍內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就有容忍通行、不妨礙通



行的義務,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就附圖一之二方案通行範 圍內不得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為,自屬有據。 ㈣上訴人得於通行範圍土地內開設道路及埋設電線、水管、天 然氣管:
⒈按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民法第788條前段定 有明文,至於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 路,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程度、 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之必要程度、通行 地受損害之程度等事項酌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就附圖一之二方案通行範圍 內有通行權存在,已如前述,依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爲住宅 區及道路用地,即有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之必要,故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於該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 以供通行,即屬有據。
⒉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 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 地之上下而設置之,民法第78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 項之管線安設權,經明文規定其相關要件,與袋地通行權要 件並非相同,分屬不同之法規整體系,非謂有袋地通行權人 即有管線安設權權限,仍應由法院依各法規要件予以實質審 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系爭土地為袋地,其中000-1地號等5筆土地為建築用地 ,可建築房屋使用等情,業如前述,設置電線、水管、天然 氣管為000-1地號等5筆土地通常使用上所必須,是以上訴人 主張其有設置電線、水管、天然氣管之必要,核屬可採。本 院認為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之二方案通行範圍屬對周圍地 損害最少方案,被上訴人須容忍上訴人通行,已如前述,且 000地號土地爲預定道路用地,被上訴人無法作道路以外之 使用,若允許上訴人於上開通行範圍內設置電線、水管、天 然氣管,當屬對於000地號土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上 訴人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其 於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之二方案通行範圍設置電線、水管 、天然氣管,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末查,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明於本件訴訟不依民法第7 87、78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支付償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3 頁),就此部分本院無庸審酌。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以形成之訴請求 本院就附圖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方案中擇定通行方案, 本院擇定附圖一之二方案爲通行必要且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方案,確認系爭土地就附圖一之二方案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95.57㎡)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容 忍上訴人通行,併依同法第786條第1項、第78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於通行範圍土地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及埋設電線 、水管、天然氣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擇定 通行方案及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附表一】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 使用分區 1 ○○段000-1地號 子○○○、壬○○、丑○○ 住宅區 2 ○○段000-2地號 甲○○ 住宅區 3 ○○段000-1地號 癸○○ 住宅區 4 ○○段000地號 庚○○ 住宅區 5 ○○段000-1地號 辛○○ 住宅區 6 ○○段000地號 子○○○、壬○○、丑○○、甲○○、癸○○、庚○○、辛○○、陳正泉陳欽聰 道路用地
【附表二】方案一之一(面寬5公尺)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道路用地 2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道路用地 3 ○○段000地號 己○○、乙○○、丁○○、丙○○、戊○○ 132.24㎡ 道路用地
【附表三】方案一之二(面寬3.5公尺)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道路用地 2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道路用地 3 ○○段000地號 己○○、乙○○、丁○○、丙○○、戊○○ 95.57㎡ 道路用地
【附表四】方案一之三(面寬3公尺)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道路用地 2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道路用地 3 ○○段000地號 己○○、乙○○、丁○○、丙○○、戊○○ 83.31㎡ 道路用地
【附表五】方案二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7.61㎡ 道路用地 2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4.36㎡ 道路用地 3 ○○段000地號 張世炎張世本張世銘張哲維 35.33㎡ 道路用地 5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16.24㎡ 道路用地 6 ○○段00地號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26.23㎡ 道路用地 7 ○○段00地號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縣○○鄉公所管理) 300.91㎡ 道路用地 8 ○○段00地號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00.71㎡ 道路用地 9 ○○段000地號 苗栗縣(苗栗縣○○鄉公所管理) 0.22㎡ 道路用地 10 ○○段000地號 許清和 7.11㎡ 道路用地 1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1.54㎡ 道路用地 12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127.26㎡ 道路用地 13 ○○段000地號 楊家琳楊家權、楊家相 16.11㎡ 道路用地
【附表六】方案三(面寬3公尺)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9.67㎡ 道路用地 2 ○○段000-3地號 林文泉林惠琴林素琴林惠楨林惠鈴 29.96㎡ 住宅區 3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53.68㎡ 住宅區 4 ○○段000地號 林文泉林惠琴林素琴林惠楨林惠鈴 40.97㎡ 住宅區 5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6.42㎡ 住宅區 6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3.90㎡ 住宅區 7 ○○段000地號 賴瑞香 1.02㎡ 住宅區 8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45.64㎡ 住宅區 9 ○○段000地號 楊家相 4.11㎡ 住宅區 10 ○○段000地號 楊家琳楊家權、楊家相 1.76㎡ 住宅區 1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44.67㎡ 道路用地 12 ○○段000地號 楊家琳楊家權、楊家相 14.02㎡ 道路用地
【附表七】方案四(面寬5公尺)
編號 苗栗縣○○鄉 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使用面積 使用分區 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9.67㎡ 道路用地 2 ○○段000-3地號 林文泉林惠琴林素琴林惠楨林惠鈴 63.50㎡ 住宅區 3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53.68㎡ 住宅區 4 ○○段000地號 林文泉林惠琴林素琴林惠楨林惠鈴 88.76㎡ 住宅區 5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8.86㎡ 住宅區 6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6.57㎡ 住宅區 7 ○○段000地號 賴瑞香 9.75㎡ 住宅區 8 ○○段000地號 許清和 0.06㎡ 道路用地 9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國產署管理) 1.11㎡ 道路用地 10 ○○段000地號 苗栗縣所有(○○鄉公所管理) 0.07㎡ 道路用地 11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67.84㎡ 住宅區 12 ○○段000地號 楊家相 40.37㎡ 住宅區 13 ○○段000地號 楊家琳楊家權、楊家相 1.76㎡ 住宅區 14 ○○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所有(水利署管理) 93.16㎡ 道路用地 15 ○○段000地號 楊家琳楊家權、楊家相 16.11㎡ 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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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