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上 訴 人 許明華(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 林許月娥(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 許瓊尹(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 許雯玲(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 許月琴(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 許月嬌(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上開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雲 許富翔 視同上訴人 郭三懷 許勇平 林葉 蕭育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訓之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上訴人 許秋驊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H、J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編號H、J所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附表二:編號 受分配人 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 H 由許明華、許秋驊、郭三懷、許勇平、林葉、蕭育君、許訓保持共有。應有部分如備註欄所示。 166.88 許明華:2/6 許秋驊:2/15 郭三懷:1/15 許勇平:1/15 林葉:1/30 蕭育君:1/30 許訓:2/6 J 由許明華、許秋驊、郭三懷、許勇平、林葉、蕭育君、許訓保持共有。應有部分如備註欄所示。 5.22 許明華:2/6 許秋驊:2/15 郭三懷:1/15 許勇平:1/15 林葉:1/30 蕭育君:1/30 許訓: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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