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192號
TCHM,112,聲保,219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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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錦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錦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錦民(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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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