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冠俞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52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