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035號
TCHM,112,聲保,203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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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前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 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4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 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 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 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 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 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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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