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030號
TCHM,112,聲保,2030,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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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大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大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大千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4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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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