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武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武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武龍(下稱受刑人)因傷害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 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 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8月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正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 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3雖均為施用毒品案件,但犯罪時 間仍有相當差距,且與編號2偽造文書、編號5傷害各罪間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及受刑人於前揭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 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簡武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1年1月16日 111年2月20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2年3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5號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3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