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49號
TCHM,112,聲,204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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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呈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呈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呈維(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 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附表編 號1為竊盜罪、編號2為強盜罪,該2罪之犯罪動機雖類似, 且時間相近,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仍有差異等情,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呈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7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29號(羈押2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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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