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80號
TCHM,112,聲,1980,202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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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荏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 聲字第858號」之記載,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之誤 繕,與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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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