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荏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 聲字第858號」之記載,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之誤 繕,與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