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954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邱煥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邱煥隆因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 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據以聲請就該附表所 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原審法院考量法律之 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 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 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暨抗告人就本件聲 請於原審表示無意見等,定有期徒刑1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小幅減少3月之刑度實屬過苛,相 較於罪刑相當原則顯有未洽,與社會倫理所表達之法律感情 亦相違背;且抗告人所犯吸食毒品罪為自戕行為,對於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危害,為此,特 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量刑云云。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 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 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 意指其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原 審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14號卷第7至17頁;本院卷第2 5至60頁)可參。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裁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 所犯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宣告刑 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衡以原審法院於裁 定前,業以書面通知抗告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抗告人 表示無意見等語(見112年度聲字第698號卷第53頁),原審 法院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堪認與法律授予 裁量權之目的無違,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 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 之施用毒品罪次數非寡,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 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 ,而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 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 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件原審法院所裁定之應 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 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就自由裁量之行 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 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06.13 111.09.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972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141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9號 112年度訴字 第309號 判決日期 112.04.10 112.06.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9號 112年度訴字 第30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5.08 112.07.2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0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