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2年度,32號
TCHM,112,原上訴,32,2023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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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卿雲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卿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卿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 ,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2年8月16日羈 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 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2年8月17日起,第1次 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2年10月16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17日起, 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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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