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正生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1、2055、2058、3739
、4080、4139號,移送第一審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4657、6133、5297、7516號,移送第二審併辦案號:同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89、2722號),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江正生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江正生具有大學肄業學歷,也有在菜市場打工賺錢經驗,應 可預見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識別卡(SIM卡)給他人使用, 可能遭使用於詐欺得利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 話門號後,於同日在臺中市逢甲夜市附近某處,將如附表一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含SIM卡)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正犯為下列詐欺得利犯行: ㈠不詳詐欺正犯於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所示時間,在GASH樂 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之GASH平台註冊如附表一編 號1至5、7至9所示會員帳號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6、8至30 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6、8至30所示所示方法詐騙如 附表二編號1至6、8至30所示所示被害人壬○○等29人,致壬○ ○等29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並告知點 數卡序號及密碼,不詳詐欺正犯再將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一 編號1至5、7至9所示GASH會員帳戶。
㈡不詳詐欺正犯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在蝦皮網站註冊如附 表一編號6所示會員帳號後,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以附 表二編號7所示方法詐騙被害人子○○,致子○○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提供其信用卡資料及手機簡訊認證碼,隨即遭人在蝦 皮網站以不正方法輸入該信用卡資料購買GASH點數,致使蝦 皮網站誤認係子○○本人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而將所購
買之點數序號發送至附表一編號6之蝦皮會員帳戶 ,致生損害於子○○(無證據證明江正生可得預見詐欺正犯係 以盜刷信用卡之方式為詐欺犯行,業經原審就江正生被訴涉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6、18至23、25至30所示被害人 訴請警方究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 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8日 施行,修正後該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 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 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載明:「本項(按:即第2項)但書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本案係由檢察官提起上 訴,被告江正生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表明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上訴、對原判決不另 為無罪諭知部分並未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有 罪部分,至於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經確定,不在 本院審理範圍內,先予指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 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 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 表三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 可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而網路虛擬 點數雖為虛擬之物,但具有一定市場經濟價值,可換取參與 他人提供網路遊戲之權利,仍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財產法益 ,若以詐欺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本案 不詳詐欺正犯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GASH遊戲點數,儲值 或發送至以被告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GASH帳號或蝦皮 帳號,藉以取得GASH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該詐欺正犯之 行為應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犯行。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雖 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並將該等門號資料(含SIM 卡)交給不詳之人,作為詐欺得利之犯罪工具,然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本案 詐欺正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該詐 欺正犯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以一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門號資料(含SIM卡)之行為,幫 助不詳詐欺正犯向附表二所示30名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 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論以幫助詐欺得利一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 號8至30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因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㈤原判決認被告幫助詐欺得利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雖有所 本;然未及審酌檢察官就附表二編號12至30移送本院併辦之 事實,且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已與附表二編號4之被害人辛○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致未將被告此部分犯後態 度列為量刑參考事項,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未及審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且量刑過輕,其上訴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㈥本院審酌被告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含SIM卡)給他人使 用,助長詐欺犯罪,所交付之門號共計8個,造成附表二多
達30名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上訴 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二編號4之被害人辛○○調解成立 且履行完畢(本院卷一第213至214頁調解筆錄、卷二第9頁審 判筆錄),惟尚未與附表二其他29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 損失,復衡酌被害人等受詐騙購買點數之金額,無證據證明 被告獲有報酬,以及被告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現在等候當 兵,沒有收入,與父母同住埔里家中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辯護人雖請求對被 告宣告緩刑,然本院衡酌被告僅與30名被害人之其中1名調 解成立及賠償損失,且本案量處有期徒刑5月係屬得易科罰 金之刑度,難認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 宣告緩刑。
㈦被告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均已交付不詳之人,且該等 門號業經停話(111偵1281卷第150至151頁),無法再供詐欺 正犯撥打或辦理帳號認證使用,欠缺沒收之重要性,故不予 宣告沒收。又依卷存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 獲得報酬,故亦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提起上訴,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所註冊之GASH /蝦皮帳號 GASH/蝦皮帳號註冊時間 1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GASH帳號: IZ0000000000 110年11月21日14時37分 2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GASH帳號: QZ0000000000 110年12月29日12時38分 3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GASH帳號: MZ0000000000 111年1月8日15時11分 4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GASH帳號: SJJVCt1Wahx3J 110年9月18日12時40分 5 GASH帳號: ZZ0000000000 110年12月19日16時18分 6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蝦皮帳號: 25og6mnv2k 110年12月8日19時6分前某時 7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GASH帳號: AZ0000000000 110年12月29日17時22分 8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GASH帳號: QZ0000000000 110年12月09日14時29分 9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GASH帳號: RZ0000000000 111年2月16日15時41分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購買金額、儲值時間及帳戶 1 ︵ 起 訴 ︶ 壬○○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30日,佯稱販賣遊戲商品,但要先購買點數;致壬○○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4筆,並於 110年11月30日13時5分至2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之GASH帳戶。 2 ︵ 起 訴 ︶ 戌○○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9日,佯稱可以援交、外出吃飯,但要先購買點數;致戌○○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25筆,並於110年12月29日16時18分至 17時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GASH帳戶。 3 ︵ 起 訴 ︶ 申○○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1月9日,佯稱可以援交、外出吃飯,但要先購買點數;致申○○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4筆、3000元點數1筆、1000元點數1筆,並於111年1月9日20時 36分至23時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之GASH帳戶。 4 ︵ 起 訴 ︶ 辛○○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9日,佯稱可以按摩、性交易,但要先購買點數以擔保不是警察;致辛○○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 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6筆,並於 110年12月29日20時36分至 21時18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GASH帳戶。 5 ︵ 起 訴 ︶ 天○○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9日,佯稱有拍到天○○裸聊之影片;致天○○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1萬元點數2筆,並於 110年12月29日22時23分許 ,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 GASH帳戶。 6 ︵ 起 訴 ︶ 亥○○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3月10日,佯稱要確認亥○○身分避免其為警察;致亥○○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2筆,並於 111年3月11日0時52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4之GASH帳戶。 7 ︵ 起 訴 ︶ 子○○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8日,透過蝦皮網站私訊子○○,佯稱子○○所刊登販賣之商品無法下單,須提供信用卡資料及手機簡訊認證碼才能解除設定;致子○○陷於錯誤而提供其台新銀行(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安全碼、手機簡訊認證碼給對方,隨即遭人在蝦皮網站以不正方法輸入子○○上開信用卡資料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致使蝦皮網站誤認係子○○本人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而將所購買之點數序號發送至右列蝦皮帳戶,致生損害於子○○。 110年12月8日18時52分、19時7分各遭盜刷4750元、2萬4786元購買GASH點數,由蝦皮網站將所購買點數發送至附表一編號6之蝦皮帳戶。 8 ︵ 併 辦 ︶ 酉○○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13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致酉○○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3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0年12月19日18時20分許 ,儲值至附表一編號4之 GASH帳戶。 9 ︵ 併 辦 ︶ B○○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2日,佯稱網路購物帳單異常,要先購買點數;致B○○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0年12月22日20時57分許 ,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之 GASH帳戶。 10 ︵ 併 辦 ︶ 午○○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初,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致午○○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4筆,並於 111年1月1日15時3分至5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 GASH帳戶。 11 ︵ 併 辦 ︶ 巳○○ 不詳詐欺正犯於000年00月間,佯稱可提供交友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付保險金;致巳○○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1年1月1日15時3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GASH帳戶。 12 ︵ 併 辦 ︶ 戊○○ 不詳詐欺正犯於000年00月間,佯稱可提供交友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還債;致戊○○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3000元點數1筆、10000元點數2筆,並於110年12月22日14時56分至15時41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之 GASH帳戶。 13 ︵ 併 辦 ︶ 吳亦凡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28日,佯稱係貸款業者,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吳亦凡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2筆,並於 110年11月28日15時35分至 40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之GASH帳戶。 14 ︵ 併 辦 ︶ 甲○○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2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致甲○○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1000元點數2筆,並於 110年12月22日22時53分至 56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之GASH帳戶。 15 ︵ 併 辦 ︶ 寅○○ 不詳詐欺正犯於000年00月間,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寅○○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6筆,並於111年1月1日17時1分至18時39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GASH帳戶。 16 ︵ 併 辦 ︶ 玄○○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31日,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玄○○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6筆,並於 111年1月1日15時1分至3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 GASH帳戶。 17 ︵ 併 辦 ︶ 黃○○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1月1日,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黃○○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1年1月1日20時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之GASH帳戶。 18 ︵ 併 辦 ︶ 卯○○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2日,佯稱投資博奕保證可獲利;致卯○○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 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3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0年12月22日21時15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之 GASH帳戶。 19 ︵ 併 辦 ︶ 丑○○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12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丑○○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3筆,並於 110年12月22日13時23分至 58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8之GASH帳戶。 20 ︵ 併 辦 ︶ 宇○○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9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宇○○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10000元點數3筆、5000元點數6筆、1000元點數2筆,並於110年12月29日21時43分至同年月30日0時16分許,分別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7之GASH帳戶。 21 ︵ 併 辦 ︶ 辰○○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1月8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致辰○○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5筆,並於 111年1月8日20時17分至21時3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之GASH帳戶。 22 ︵ 併 辦 ︶ 己○○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11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己○○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3000元點數2筆、1000元點數2筆,並於110年12月11日11時59分至13時4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8之GASH帳戶。 23 ︵ 併 辦 ︶ 癸○○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2日,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癸○○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3筆、1000元點數1筆,並於110年12月22日21時56分至22時29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之 GASH帳戶。 24 ︵ 併 辦 ︶ A○○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10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致A○○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1000元點數2筆,並於 110年12月11日23時8分至10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8之GASH帳戶。 25 ︵ 併 辦 ︶ 丙○○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26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丙○○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1000元點數1筆,並於110年12月12日12時35分至56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8之GASH帳戶。 26 ︵ 併 辦 ︶ 庚○○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12日,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庚○○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1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0年12月12日12時46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8之 GASH帳戶。 27 ︵ 併 辦 ︶ 乙○○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2月29日,佯稱係代購業者,須購買點數支付貨款;致乙○○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3000元點數1筆,並於 110年12月29日16時19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之 GASH帳戶。 28 ︵ 併 辦 ︶ 地○○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2月16日,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但要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致地○○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1筆、3000元點數1筆、1000元點數1筆,並於111年2月16日16時58分至17時22分許,分別儲值至附表一編號9之GASH帳戶。 29 ︵ 併 辦 ︶ C○○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2月16日,佯稱有錄下C○○裸聊影片,須購買點數阻止外流;致C○○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2筆,並於 111年2月16日16時09分至17時10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9之GASH帳戶。 30 ︵ 併 辦 ︶ 宙○○ 不詳詐欺正犯於111年1月8日,佯稱網路交友須先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致宙○○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提供序號、密碼給對方。 購買5000元點數26筆,並於111年1月8日19時56分至21時33分許,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之GASH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1 通聯調閱查詢單、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回函 大安分局警卷第3-6頁 2 【壬○○報案資料】 壬○○之統一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單(顧客聯)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大安分局警卷第7-10頁 3 【戌○○報案資料】 戌○○遭詐附表(GASH點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 LINE對話截圖、電子發票證明聯、全家超商代銷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影本、戌○○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10002115號卷第1、18-31、46-47頁 4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10002115號卷第32-45頁 5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 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78024號卷第5-17頁 6 【申○○報案資料】 申○○之全家超商代銷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影本 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78024號卷第24-30頁 7 辛○○、天○○遭詐騙點數一覽表 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6233號卷第9、33頁 8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6233號卷第10-17、34-41頁 9 【辛○○報案資料】 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超商代銷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6233號卷第19-31頁 10 【天○○報案資料】 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超商代銷 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 LINE對話截圖 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6233號卷第43-45、48-53頁 11 【亥○○報案資料】 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楊振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全家超商代銷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69864號卷第8、20-42頁 12 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及會員訂單資料、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0000-000000)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69864號卷第10-19頁 13 【子○○報案資料】 子○○之「蝦皮網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 南投地檢111偵4080卷第10-11頁 14 IP位址查詢、蝦皮帳號資料、訂單資料、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南投地檢111偵4080卷第14-18頁 15 【酉○○報案資料】 酉○○與「詩詩」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電子發票證明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臺中地檢111偵15167卷第21-32頁 16 通聯調閱查詢單、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0000-000000) 臺中地檢111偵15167卷第37-42頁 17 【B○○報案資料】 B○○之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記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南投地檢111偵6133卷第13-17、27-37頁 18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IP資料查詢(0000-000000) 南投地檢111偵6133卷第19-26頁 19 通聯調閱查詢單、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0000-000000)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3496號卷第7-22頁 20 【午○○報案資料】 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 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訊息、通話紀錄截圖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3496號卷第23-57頁 21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南投地檢111偵7516卷第23-41頁 22 【巳○○報案資料】 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銷GASH點數卡序號單、OK便利商店GASH點數儲值付款證明 南投地檢111偵7516卷第51 、55-61、63-79頁 23 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雙向通聯聯紀錄及上網歷程、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資料查詢 南投地檢111偵1281卷第8- 17、150-151頁 2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8日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 南投地檢111偵1281卷第26-34、62-64、76-83頁 25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台灣之星、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資料查詢 南投地檢111偵5297卷第47-61、67-75頁 26 通聯調閱查詢單、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0000-000000)、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回函 汐止分局警卷第6-41、42- 52頁 27 【戊○○報案資料】 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截圖、購買GASH點數收據影本 汐止分局警卷第58-81頁 2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南投地檢111偵8320卷第15頁 29 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0000-000000) 南投地檢111偵8320卷第17-61頁 30 【吳亦凡報案資料】 吳亦凡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11-18頁 31 【甲○○報案資料】 甲○○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22-27頁 32 【寅○○報案資料】 寅○○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31-39頁 33 【玄○○報案資料】 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44-52頁 34 【黃○○報案資料】 黃○○之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桃園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56-72頁 35 【卯○○報案資料】 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76-82頁 36 【丑○○報案資料】 丑○○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86-91頁 37 【宇○○報案資料】 宇○○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96-105頁 38 【辰○○報案資料】 辰○○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頂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110-123頁 39 【己○○報案資料】 己○○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130-166頁 40 【癸○○報案資料】 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傳送紀錄照片、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170-181頁 41 【A○○報案資料】 A○○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點數聯單 埔里分局警卷第186-190頁 42 【丙○○報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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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法大字第11202854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埔里分局警卷第439-443頁 54 告訴人C○○112年6月21日庭呈全家超商購買點數明細、7-11超商購買點數明細、 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影本 本院卷一第233-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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