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12年度,1號
TCHM,112,上重訴,1,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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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妤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張藝騰律師
呂盈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劉秀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守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莊國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 韋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 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執行 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2年8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將於112年10月1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112年10月1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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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