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妤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張藝騰律師
呂盈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劉秀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守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 韋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 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執行 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2年8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將於112年10月1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112年10月1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