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549號
TCHM,112,上訴,2549,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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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黎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
度訴字第18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62號,112年度偵字第65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黎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黎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 僅記載「上訴人即被告陳黎瑋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 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 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並未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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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