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157號
TCHM,112,上訴,2157,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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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上 訴 人 黎鴻昇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46、50926號、112
年度偵字第27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6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 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黎鴻昇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本院卷第92、93頁 ),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關於上訴人部分之事實及論罪為 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未表明上訴部分 ,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參與本案犯行時間僅一個月, 是聽從共犯許永翰的指揮,非走私毒品高層人員,運輸之毒 品16.4公斤,此包裹進入臺灣後自始至終都在警檢的控制之 下,沒有造成社會的危害,且無證據足證上訴人有實際領取 相當之報酬,上訴人經濟狀況勉持,原審量刑過重,併科罰 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過高,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 定從輕量刑等語。蒞庭檢察官則稱:請庭上審酌上訴人共同 運輸第三級毒品的數量高達16.4公斤,造成社會大眾的危害 風險很高,原審審酌被告自白減刑一次,法定刑從7年以上 降為3年6月,本件沒有所謂刑法第59條量處最低法定刑仍嫌 過高之情形,原審量刑妥適,請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等語。三、經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將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共910包,合計淨重19,528公克,純度84.02% ,純質淨重約16,407公克)夾藏在香氛蠟燭禮盒,以國際快 遞包裹方式,從泰國走私運輸入境臺灣之犯行,論以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懲治走私 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 係從一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關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應減刑之規定減 輕其刑後,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上訴人雖以前揭情 詞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惟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 ,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 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 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 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 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原判決以上訴人本件犯行, 於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之 最低處斷刑度已非嚴峻,且上訴人無視厲禁,運輸第三級毒 品進入我國國境內,且運輸之數量甚多,若流入市面,對社 會危害甚大,惡性非輕,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 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於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 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因認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之餘地,於法並無不合;復論敘說明其如何以上訴人之 責任為基礎,且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相關情狀, 而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理由(見原判決第8頁至第10 頁),蒞庭檢察官亦認原審量刑妥適(本院卷第99、100頁 ),是原判決之量刑,核未逾越法律賦予事實審法院得為刑 罰裁量權行使之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 原則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 指摘原審刑罰裁量失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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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